赤峰市安定医院关于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

作者:赤峰市安定医院发布时间:2026-06-24浏览数:

  • 为规范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,有效杜绝药品滥用及流失问题,依据《处方管理办法》《内蒙古自治区长期处方实施细则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医院实际,特制定赤峰市安定医院关于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。

    一、医院管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地西泮、氯硝西泮、阿普唑仑、艾司唑仑、劳拉西泮、奥沙西泮、唑吡坦、佐匹克隆、右佐匹克隆、扎来普隆等苯二氮卓类及其他第二类精神药品。

    二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严格限量管理,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,同一患者单次处方仅限开具一种药品。

    三、每名就诊患者每日仅限配药一次,严禁凭单次挂号单重复多次开药。对违规开具处方的医师,医院将按院内规定予以相应处罚。

    四、患者本人无法到场、由家属代办开药的,代办人需携带患者就诊手册、病历及相关诊断资料,医师根据患者实际病情按需配发药品。

    五、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加锁、专人管理、专册登记的管理制度。医院将定期开展处方督查与点评工作,对违规开药行为严肃追责,请广大患者积极配合。

    六、规范药品管理是保障诊疗安全的重要举措,相关规定若给您就诊带来不便,敬请谅解。